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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1.麻醉药品处方至少保留三年,精神药品处方至少保留二年。
2.执业医师未按照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的要求使用第二类精神药品或者未使用专用处方开具第二类精神药品,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
3.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擅自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暂停其执业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执业医师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资格后,仍不得为自己开具该种处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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