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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中医执业医师考试卫生法规考点-关于职业病鉴定的规定

来源:金英杰医学       点击数:311      更新时间:2023-10-18

2023中医执业医师考试卫生法规考点-关于职业病鉴定的规定

金英杰医考小编精心整理,如下:


      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机构作出的职业病诊断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职业病诊断

证明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职业病诊断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


  设区的市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负责职业病诊断争议的首次鉴定。


  当事人对设区的市级职业病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鉴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鉴定组织

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


  职业病鉴定实行两级鉴定制,省级职业病鉴定结论为最终鉴定。


  第三十七条 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指定办事机构,具体承担职业病鉴定的组织和日常性工作。职业病

鉴定办事机构的职责是:


  (一)接受当事人申请;


  (二)组织当事人或者接受当事人委托抽取职业病鉴定老师;


  (三)组织职业病鉴定会议,负责会议记录、职业病鉴定相关文书的收发及其他事务性工作;


  (四)建立并管理职业病鉴定档案;


  (五)承担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有关职业病鉴定的其他工作。


  职业病诊断机构不能作为职业病鉴定办事机构。


责任编辑:Z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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