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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6类行为,均为“吊证元凶”:
>>超范围执业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以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超出登记范围执业累计收入三千元以上或给患者造成伤害的,处以3000元罚款并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此外,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款第五项的规定,被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不得申请设置医疗机构。
>>任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诊疗活动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款的规定,任用两名以上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诊疗活动或者任用的非卫生技术人员给患者造成伤害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欺诈骗保
《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属于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的,解除服务协议;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执业资格的,依法吊销其执业资格。
>>虚假广告、涉嫌不正当竞争
《整治虚假违法广告部际联席会议2020年工作要点》:对发布虚假违法医疗广告情节严重的,提请采取吊销诊疗科目或者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等措施。
《广告法》 第五十五条:“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企业单位),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部门暂停广告发布业务、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款:“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基本医疗卫生和健康促进法》 第三十八条:对于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五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 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限期不办理校验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七十八条:对不按期办理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又不停止诊疗活动的,责令其限期补办校验手续;在限期内仍不办理校验的, 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值得注意的是,一些地区在“吊证”处罚方面,也有自己的记分监管规则。
以深圳市举例:2017年1月1日,深圳市正式施行《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以“累积记分制”的方式,将医疗机构和医师累积记分与处罚挂钩。
其中,《条例》第十一条就规定,在一个记分周期内(一个自然年度为一个记分周期),设有住院床位的医疗机构累积记分达到12、36、48分或者不设住院床位的医疗机构累积记分达到12、24、36分时,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分别处以警告、停业整顿三个月、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注销中医诊所备案证。
行医之路,战战兢兢,如临深渊,如履薄冰,务必注意,务必严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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