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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
1.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时,应当取得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又无家属或者关系人在场,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况时,经治医师应当提出医疗处置方案,在取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负责人员的批准后实施。
2.对于“三无”人员(无钱、无家人、无身份证明),要在“院长”或“院总值班”批准后救治。
3.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4.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每年校验1次;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医疗机构,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每3年校验1次。
5.必须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疗科目、诊疗时间和收费标准悬挂于明显处所。
6.必须按照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
7.不得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
8.工作人员上岗工作,必须佩戴载有本人姓名、职务或者职称的标牌。
9.未经医师(士)亲自诊察病人,医疗机构不得出具疾病诊断书、健康证明书或者死亡证明书等证明文件;未经医师(士)、助产人员亲自接产,医疗机构不得出具出生证明书或者死产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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