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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1.医疗事故的分级和分级依据(一死、二中、三轻、四损):
一级: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
二级: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
三级: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
四级: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
2.因抢救危急患者未能及时书写病历的,医务人员应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补写病历,并加以注明。
3.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发生或者发现医疗事故,可能引起医疗事故的医疗过失行为或者发生医疗事故争议的,报告流程为:医务人员所在科室负责人本医疗机构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本医疗机构的负责人。
4.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由该区的市级地方医学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
5.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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